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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应如何进行确认和申报?

2022-04-10

发布日期:2022-04-10

保证人连带债务是指几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承担有连带的债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债权人可以选择向其中任何一个连带债务人请求清偿债务,或者向所有连带债务人共同主张权利。

若存在共同承担债务的连带债务人,当连带债务人之一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申报全额债权意味着其选择首先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请求清偿;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意味着债权人选择不向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请求清偿,而是有可能向其他没有进入破产程序的债务人清偿。

一般来说,在连带债务人破产而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时,其他连带债务人可以其可能清偿的债务数额申报债权。如果连带债务人数人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有权以全额债权请求参加任何一个破产程序,但其所获得清偿不应超过其享有的债权数额。

若连带债务人数人同时破产,债权人可以同时以总额申报债权,考虑到债权人在遇到能够承担责任的数个债务人同时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时,其债权的实现面临很大风险,债权得到全额实现的可能性也比较低,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利益,一般来说应当允许债权人参加各种程序来实现利益,但若债权人参加各个程序获得的清偿超过其债权总额,应当返还不当得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规定:

“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一条的第一、二款的规定外,第五十二条也规定:“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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